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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大常委会

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联系点工作规则

(20244月23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联系点制度,规范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联系点工作,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推进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中发挥作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在泉山经济开发区、江苏淮海科技城、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徐州珠山数字经济产业园重点企业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中选聘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收集、反映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

联系点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社区居民等直接参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意见建议的经常性平台。

第三条 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具体负责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作为联系点的企业、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方面基础较好;

(二)有参与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积极性;

(三)有组织开展人大工作方面的宣传、调研、座谈、意见征询等活动人员、场所等;

(四)自愿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员会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遴选后,提出联系点建议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联系点,向社会公布,并以区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授牌。

第六条 联系点一般每年集中调整一次。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及时予以撤销:

()一年以上未根据要求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不能履行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主动要求退出的;

(四)其他应当销的情形

第七条 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制度,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点日常联络工作。

第八条 联系点按照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和反馈产业园区、企业、集聚区、社会团体、部门单位和职工群众、社会基层等各界关于对开发区(园区)发展方面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

() 收集、整理和反馈产业园区、企业、集聚区、社会团体、部门单位和职工群众等各界对国家、省市区关于开发区(园区)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方面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

(三)收集、整理和反馈开发区(园区)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及营商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和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

(四)协助组织在联系点开展人大工作方面的宣传、调研、座谈等活动,积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学习交流活动。 

第九条 联系点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特别注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应当每年年初制定联系点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联系点工作。有关部门到联系点开展工作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一条 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有关工作调研和课题研究报告、审议意见、草案说明中予以反映,并根据需要向联系点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应当加强与联系点的联系,向联系点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图书资料,邀请联系点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组织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

第十三条 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应当对联系

点发挥作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各联系点和有关方面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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